问题 问答题

李某是A公司的出纳员,2009年3月经办了以下部分经济业务事项:
(1)每日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收付,月底结出余额。
(2)销售给B公司的货物发生退回,经公司领导研究批准,同意退款50000元,李某据退货发票记账联予以退款,并以此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3)收到一张外来原始凭证,发现文字有误,李某提请本公司有关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作了更正,并要求加盖了印章。
(4)由于人手不足,李某从去年起一直兼任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账的登记工作。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是否存在不当之处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当之处:本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是办案中税务机关对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不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付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本案中,刘某只有一处住房并且是普通住房,显然不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执行范围。税务机关查收刘某的住房,属于执法不当。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