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日是某甲(14周岁)和某乙 (16周岁)的生日,两人上年—起去某网吧上网,因欠网吧钱遭受老板奚落,心怀恨意,遂在下年买了两桶汽油浇在网吧门口,刚点燃便害怕了,遂喊了一声“救火呀”便逃跑了,后来因为群众发现及时,将火扑灭了。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的情形?()
A.黄涉嫌盗窃—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B.李某涉嫌抢劫一案,李某因害怕开庭时见到家人,在一审开庭审理前因高度紧张心脏病突发死亡
C.段某以妻子虐待自己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
D.崔某以崔子遗弃自己为由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法律规定的六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刑诉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高法刑诉解释》第176条第(三)项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第(九)项规定,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本题A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 (一)项规定,应当宣告其无罪;
B项,李某在开庭前死亡,符合《刑诉法》第15条第(五)项的规定,且没有《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终止审理。
选项C,段某提出自诉的案由是虐待,根据《高法解释》第 1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根据《刑诉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终止审理。
选项D,《刑诉法》第171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综上,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