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论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主要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机构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民族之间的关系、所有制关系和分配关系等内容。基本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决定着其他层次社会关系的性质,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
普通法律关系是依据宪法以外的法律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非基本社会关系的法律表现。法律关系中的大部分是普通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依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当基本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遭到破坏之后提起诉讼,即产生了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既存在于在诉讼程序中出现的各司法机关之间,也存在于各诉讼参与人之间,还存在于各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之间。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横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谓法律地位平等,指的是当事人之间既不存在职务上的上、下级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职权而支配对方的情形。这种平权型的法律关系以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依据职权而直接要求他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行使职权的机关可通过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要求相对人服从。隶属型法律关系存在于具有职务关系的上、下级之间,也存在于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构和在其管辖范围内的各种主体之间。绝大部分行政法律关系属于隶属型法律关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绝对法律关系以“一个人对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即一个特定的人与其他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所有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典型特征在于权利的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也是特定的。相对法律关系的特点是参加法律关系的双方或数方均是特定的、具体的人,其表现形式是“某个人对某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4)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作用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所作的分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则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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