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在一起逛街时,甲捡到20元钱。两人约定,20元钱.由两人均分。由于当时两人都没有零钱,说好回去再分。两人在回家的路上,看到一个 * * 票销售点在发售 * * 票。甲即用捡到的20元钱买了10注,乙没有阻止。在开奖后,甲所买的 * * 票中了5000元的奖金,乙要求均分奖金,遭甲拒绝,两人发生争吵。 * * 票工作人员得知原委后,以购买奖券的20元钱是非法所得为由拒付奖金。甲便以体彩中心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体彩中心给付奖金。乙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请求均分奖金。 问: (1)甲对捡到20元钱是否具有所有权 (2)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是一种什么行为是否对甲产生约束力 (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一种什么法律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是否有理 (4)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参考答案:
解析:[答案及解析] (1)甲捡到20元钱的行为是拾得遗失物的行为。《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是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在物权法上,货币遵循谁占有谁所有的原则,货币的占有人视为所有人。所以甲对其所占有的20元钱有所有权。 (2)甲对乙许诺均分捡到的20元钱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对甲具有拘束力,但甲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合同法》第 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故在本案中,甲对乙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且生效(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对甲具有拘束力,但根据第186条第1款的规定,甲在交付约定的10元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甲和体彩中心之间是 * * 买卖关系;体彩中心拒付奖金没有理由,因为购买 * * 的20元钱的来源是否合法不能影响买卖 * * 合同的效力,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点意味着谁持有谁拥有所有权,甲作为该20元钱的所有人,其购买 * * 的行为属于有效民事行为,因此体彩中心应当支付奖金。由于甲已经取得了该20元钱的所有权,因此甲以这20元钱购买 * * 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4)法院应当判令:①体彩中心支付甲5000元奖金;②驳回乙的请求。[考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