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参考答案: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被告,因为它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屠宰场的合法权益。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涛院提起诉讼。”第25条第l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县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