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银行、庚、己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债务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被告应是"满意水果店",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应以合伙的字号为被告,"满意水果店"正是三人合伙所起的字号。

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企业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舍伙人发生法律效力。”三人合伙以“满意水果店”为登记字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有诉讼主体资格,自应以它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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