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效力如何?依据何在?
答案
参考答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的规定,以合伙字号为诉讼当事人的,由合伙的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甲的免除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