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银行、庚、己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水果店的财产应如何清偿?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银行、庚、已同时向水果店行使债权时,应以水果店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银行与合伙所签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对合伙的债权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案银行与合伙企业之间的抵押合同因为没有登记而未能生效,银行并未享有抵押权,其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因此,银行、庚、己的债权应当按比例平等地受偿。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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