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水果店,取名为满意水果店,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1999年7月的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商议后与果农丁签订了一份水果购买合同。因水果店流动资金不够,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水果店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提,但未办理登记。后因水果店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3)水果店除欠银行10万元以外,尚欠庚、己各2万元债务;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水果店的债权人银行、庚、己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己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应当优先支持水果店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清偿所欠债务,各个合伙人应当首先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因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份额同时需要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各伙人的个人债务时,应当首先用于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据此,法院应当优先支持水果店的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B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