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 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 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 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 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d。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7月25日,日历天数为586d。
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
问题

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 [不妥之处] 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 [不妥之处] 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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