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二在抢劫时被王六等人当场抓获。公安机关讯问时,赵二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指认参与抓获他的王六曾强 * * 过妇女。对赵二的抢劫案经一审判决后,赵二不服,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赵二又供认曾有盗窃行为。二审法院调查后证实赵二供认的盗窃属实,并构成盗窃罪。二审法院据此直接判处赵二抢劫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因赵二的指认,公安机关对王六强 * * 案进行侦查。受害妇女艾某证实曾遭强 * * ,所描述的作案人体貌特征与王六相似,但因事隔一年,经辨认却又不能肯定是王六。经侦查人员逼供,王六被迫承认,但所供述的内容与艾某所述作案过程在细节上多有不符。本案虽无其他证据,但检察院仍决定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正在外地服刑的赵二承认,强 * * 艾某的是他自己。赵二所交待的强 * * 犯罪过程与艾某所述细节相符,经查证,赵二的这一供述属实,法院因此判决王六无罪。根据本事例的叙述,在检察机关决定对王六强 * * 案提起公诉时,本案有哪些证据材料( )
A公司于2004年9月就被扣押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A.不应受理,因为扣押行为已经不存在
B.不应受理,因为已经经过了起诉的期间
C.应当受理,A公司有权要求确认该扣押行为违法
D.应当受理,A公司的权益确实受到了侵害
参考答案:B
解析:A公司于2004年9月就扣押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应受理。因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即使由于行政机关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而致使当事人逾期起诉的,逾期期间也不得超过1年。 《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诉解释》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