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家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
取得销售收入5200万元;(2)
全年可扣除的销售成本22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320万元;(3)
发生销售费用1340万元(其中广告费900万元);(4)
管理费用960万元(其中含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技术开发费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5)
财务费用12万元,系以年利率8%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期限为9个月的生产用资金200万元的利息(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5%);(6)
投资收益52万元,其中国债利息收入18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从深圳非上市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分红22万元;(7)
营业外支出100万元,其中直接向某学校捐赠30万元,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70万元。企业财务人员自行计算的应纳所得税税额为:
利润总额=5200-2200-320-1340-960-12+52-100=32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320-280-18-12+(100-320×12%)=71.6(万元)
应纳税额=71.6×25%=17.9(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有错误,指出错误之处并正确计算该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