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3年10月2日,某市市民张某与本市个体户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张某将其自有房屋3间租赁给李某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1年,自2003年10月3日至2004年10月2日,每月由承租人李某向出租人张某交纳租金450元,必须在每月1日至3日交纳。超过期限不交,张某有收回房屋使用权,在房屋租赁期间,房屋修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所租房屋只准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此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果有一方违约,违约方要付给对方1000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即将出租的3间房屋腾出交给承租人李某,李某同时也向张某交纳了第一个月的房租450元。2004年1月,张某通知李某准备将出租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李某未表示异议。5月,张某与王某办理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6月,承租人李某由于在别处另开设一处发廊,遂将其承租的3间房屋转租给他的一个朋友林某使用。林某每月向李某交房租500元。8月,王某得知后,与李某交涉,要求李某解除其与新承租人林某的租赁关系,李某以其房屋是租自张某,与王某无关而置之不理。王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张、李签订的合同规定由承租人承担房屋修缮费用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有效。该约定系当事人订立合同自由的表现,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析:《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典型体现出合同法条款的任意性特征,即当事人若特别约定,维修义务原则上应由出租人承担,但允许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当事人作出特别约定的,从约定,而不再适用该条规定。所以,本合同的约定并不违法。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