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出口公司接日本银行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有下列条款:“Credit amount USD50000,according to invoice 75%to be paid at sight,the remaining 25% to be paid at 60 days aftershipment arrival.”出口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提交了单据,经检验单证相符,开证行即付75%货款,计37500美元。但货到60天之后,开证行以开证人声称到货品质欠佳为理由,拒付其余25%的货款。请问:开征行拒付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开证行不能凭开证人对货物品质不满的意见拒付25%的应付款。因为根据《UCP》:“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受益人提交了所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如系即期信用证,则可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因此,开证行拒绝付款是没有道理的。关于货物品质问题,如果确实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开证人可以根据实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依照合同条款直接向出口方提出索赔,绝不能要求开证行拒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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