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如李某购买的2台电脑没有质量问题,能否向卖方双倍索赔?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有权双倍索赔(1分)。因乙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欺诈不以产品的质量问题为构成要件(1分)。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虽然电脑没有质量问题,但是其更换商标,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解答题
填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