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1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对乔老师死亡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参见上题《民通意见》第148条。本题中,王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林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经参加工作,有劳动收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张林教唆王东实施侵权行为,二人为共同侵权人,张林应承担主要责任。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王东的侵权行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乔老师也存在一定过错,其未及时去医院治疗,引起了死亡的后果。《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此,乔老师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