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省的甲公司于2000年1月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获得某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金太阳"电脑商标独占使用权及其操作系统M软件的使用权,批量组装"金太阳"电脑。2001年7月,甲公司与A省的乙公司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100台"金太阳"电脑,销售价格为每台3000元,每销售一台收取代销费300元。同年9月,乙公司向B省的丙大学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卖出70台"金太阳"电脑,合同约定丙大学当日支付15万元,提货50台,另20台电脑由丙大学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丁公司收货并付款,同时合同还约定如发生纠纷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同年10月初,丁公司收到乙公司发运的20台"金太阳"电脑,并将该批电脑进行赢利性出租,但丁公司多次以资金困难为由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要求。2002年3月,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李某将其中一台赠送给好友胡某。 问题:
乙公司如果起诉请求支付20台电脑货款,应以谁为被告?怎样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答案:应以丙大学为被告(1分)。 由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分)。
解析:《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 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题中正是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第三人丁公司并没有履行,仍应当由债务人丙大学承担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由起诉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实际上就是选择了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乙公司提起诉讼应当以乙公司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