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国外甲公司购买国内乙国有企业位于郊区的一座厂房,以此作为出资,与乙企业共同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合营企业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双方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1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董事长由外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中方委派,董事会成员为9人,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全部董事成员同意才可通过。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第3个月支付了买价款的65%,第10个月支付剩余买价款。
2011年5月,丙公司从丁公司购买一套办公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75万元。依据双方约定,2011年5月12日,丙公司向丁公司支付人民币15万元作为定金;丁公司于2011年5月20日前交货,丙公司自收货后10日内付清余款;违约金为货款的10%。丙公司履行合约内容,于2011年5月12日向丁公司开出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转账支票。2011年6月3日,丁公司向付款人戊提示付款,付款人戊拒绝付款。丁公司在遭拒绝付款后,遂向丙公司要求重新出票,在丙公司重新出票后,丁公司方获付款。
2011年5月18日,丁公司按时交货。2011年5月26日,丙公司将从庚公司背书受让的一张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2011年5月30日,丙公司发现丁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2011年6月13日,丙公司将该设备退还了丁公司,同时要求丁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违约金7.5万元。丁公司同意退还货款,但拒绝支付违约金。丙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合营企业合同是否有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支付买价款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付款人戊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支票票款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要求丁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约违金7.5万元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合营企业合同的不合法之处有:
①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作为出资。案例中,双方约定可在合营企业成立后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100万美元作为各自的出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②有关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需经全部董事成员同意才可通过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2)甲公司支付买价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案例中,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的第3个月支付了买价的65%,第10个月支付剩余买价,是符合规定的。
(3)付款人戊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支票票款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如果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案例中,甲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向丁公司开出转账支票。丁公司于6月3日向付款人戊提示付款,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故戊可以拒绝向丁公司支付转账款。
(4)丙公司要求丁公司返还货款及支付约违金7.5万元符合规定。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另有,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同时要求适用两个条款。故丙公司要求丁公司返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是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