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120万元债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150万元债款。这两笔债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30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120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于是,2004年10月7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11月9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120万元的债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120万元的债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
问题:

如果在诉讼中,广宁公司胜诉,其诉讼费应由谁承担怎样支付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应由神码电子公司承担。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诉讼费的承担上,《合同法解释 (一)》与《合同法》第73条第2款的规定不一致,考生在解答时,应以《合同法解释 (一)》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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