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民间有一种说法:“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试用民法原理和有关的法律知识对该说法加以辨析。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该说法不完全正确。该说法反映了民法的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 (2)“权利不使,过期作废”表明,权利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不内积极地行使权利。如果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积极地行使请求权,则法律对他的权利将不予以保护。此外,除斥期间也要求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主张实体权利。如果没有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将导致该权利归于消灭。“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在积极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3)但是,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诉讼时效仅仅适用于债权关系,所以不是所有的权利都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国有财产以及人身权,比如民事主体在行使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时,就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比如物上请求权的行使,也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4)可见,“权利不使,过期作废”仅仅具有相对的意义。因此,该题的、表述不完全正确。[评析] 考查要点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属于民法中重要的知识点。“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就是对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制度的鲜明概括。一般而言,辨析题的特点就是对错参半,.考题中出现完全正确和完全错误的说法并不多见,这就要求考生一定要养成一种善于从两面分析问题的习惯。在回答辨析题时,首先要表态;其次,说明该说法反映的制度及其制度中涉及的概念;再次,要对该说法正确之处结合民法原理予以阐述;第四,要说明错误之处;最后,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总结。

阅读理解与欣赏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3题

陶元淳,字子师,江苏常熟人。康熙中举博学鸿词,以疾不与试。二十七年,成进士,廷对,论西北赋轻而役重,东南役均而赋重,愿减浮额之粮,罢无益之费。阅者以其言戆,置二甲。三十三年,授广东昌化知县,到官,首定赋役,均粮于米,均役于粮。裁革杂征,相率以力耕为业。县隶琼州,与黎为界,旧设土舍,制其出入,吏得因缘为 * * ,元淳立撤去。一权量,定法度,黎人便之。城中居人,旧不满百家,至此户口渐蕃。元淳时步行阁里间,周咨疾苦,煦妪如家人。

琼郡处海外,军将多骄横,崖州尤甚。元淳尝署州事,守备黄镇中以非刑杀人,游击余虎纵不问;且贪,索黎人献纳。元淳廉得其状,列款以上,虎私以金贿之不得,造蜚语揭之。总督石琳下琼州总兵会讯,元淳申牍日:“私揭不应发审,镇臣不应侵官,必挫执法之气,灰任事之心。元淳当弃官以全政体,不能蒲伏武臣,贻州县羞也。”初鞫是狱,镇中令甲士百人佩刀入署,元淳据案怒叱日:“吾奉命治事,守备敢令甲士劫持,是藐国法也。”镇中气慑,疾挥去,卒定谳,论罪如律。崖人为语日:“虽有余虎,不敌陶公一怒。”而总督卒因元淳倔强,坐不检验失实,会赦免。复欲于计典黜之,巡抚萧永藻初授事,日:“吾初下车,便劾廉吏,何以率属?”为言于总督,乃已。

元淳自奉俭约,在官惟目供韭一束。喜接诸生,讲论至夜分不倦。屡乞病未果,竟以劳卒于官。昌化额田四百余顷,半沦于海,赋不及二千,浮粮居三之一,民重困。元淳为浮粮考,屡请于上官,乞豁除,无应者。乾隆三年,元淳子正靖官御史,疏以入告,竟获俞旨免焉。

(选自《清史稿•列传第二百六十三》)

小题1:对下列句子中加点的词的解释,不正确的一项是

A.举博学鸿词,以疾不与试与:参加。

B.一权量,定法度一:统一。

C.卒定谳,论罪如律论:议论。

D.复欲于计典黜之黜:罢免。小题2:以下句子中,全都表明陶元淳关心民生疾苦的一组是

①愿减浮额之粮,罢无益之费   ②时步行间里问,周咨疾苦

③当弃官以全政体,不能蒲伏武臣   ④虽有余虎,不敌陶公一怒

⑤为浮粮考,屡请于上官,乞豁除   ⑥疏以人告,竟获俞旨免焉

A.①②⑤

B.③④⑥

C.①②⑥

D.③④⑤小题3:下列对原文有关内容的分析和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A.陶元淳爱民如子,关心民生疾苦。初任昌化县知县时,厘定赋役,裁减额外的赋税,减轻了百姓负担,使百姓“相率以力耕为业”,发展了当地农业生产,城中人口得以增多。

B.陶元淳为官刚正,不怕得罪上司。在任崖州知州时,守备黄镇中违法杀人,陶元淳依法审案被诬陷,总督下令琼州总兵“会讯”。陶元淳得知后上书串辩,总督终因陶元淳的倔强而赦免了他。

C.陶元淳一身正气,不惧威胁。在他初审黄镇中违法杀人的案子时,黄镇中命令披甲操刀的士兵冲人衙¨以武力相威逼,陶元淳全无惧色,拍案怒斥,黄镇中“气慑”而退。

D.陶元淳力行节约,生活俭朴,为官时平日所吃,只是“韭一束”;他喜欢与读书人交往,常常与他们讨论问题到三更半夜也不知疲倦。他多次因病请求辞官而不得允许,终因积劳成疾而病故于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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