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在某市郊区农村租住房屋,着手“招工”推销保健品“鹿胎素”。开始招进王某等3人,但洪某等人要求王某等人必须先缴纳每人3000元的费用,称“入门费”,干好了有几十倍的回报费。王某等3人参加进来后,从未见过要推销的商品“鹿胎素”,而是被要求找亲朋好友更多的人参加进来,才能做大生意、推销出产品、赚更多的钱。这样,在两年多的时间内,洪某等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人们上钩,并以洗脑、恐吓等手段,要求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至被发现时,已有60多人被困在此。这些人被强行控制,生活环境恶劣,许多人想逃无门,而一些人满脑子是“发展下线,挣大钱”。这期间,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已从中骗取到数十万元的巨款。
问:对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洪某、吉某、甘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修的《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中,洪某、吉某、甘某等人属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