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陈某系某县一无业人员。2002年4月陈某以租赁钢模为由,与某市建材综合经营部负责人吴某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陈某在交付了2000元定金后将250平方米的钢模(价值22000余元)取走,在钢模到手后陈某立刻以1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在钢模已经转卖后,陈某发现吴某提供的钢模有特殊记号,遂向李某索回钢模,并退还了价款。考虑到钢模放在手中无用,陈某提出将钢模返还吴某,并要求吴某将定金退回。吴某则认为租赁期间未满,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陈某不愿支付违约金,遂将手中的钢模再次出卖,并将货款占为己有,至案发时货款已被陈某挥霍一空。
问:(1)陈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2)陈某的行为可否认定为普通民事合同欺诈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1)陈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的钢模,在钢模到手后即转手倒卖,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虽然后来陈某在对钢模的控制上有所变化,但其最终仍将钢模出卖,故不影响陈某先前诈骗行为的性质。因此,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2)陈某的行为不是普通民事合同欺诈。
陈某在签订钢模租赁合同时就是为了非法占有而并非是为了正当的商业用途,这一点从他第一次获得钢模后即出卖的行为不难看出。也即是说,陈某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他人的财物。同时根据后来陈某的行动来看,陈某根本没有履约的诚意,仅仅因为不愿支付违约金就将租赁物出卖,恶意造成将来无法履约。这与一般合同纠纷中的合同不能履行的概念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将陈某的行为视为合同欺诈是明显不当的。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