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系生产A系列化妆品和B系列护肤护发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发生以下各项业务:
(1)用生产成本为10000元的350盒A系列化妆品换取原材料,约定按A化妆品当月销售平均价格250元/盒进行结算,双方互开专用发票。
(2)将A化妆品60盒与B护肤护发品60盒组成成套化妆品60套,销售给某商场,售价每套不含税价格360元,B护肤护发品的成本为35元/盒。
(3)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成交价1380000元、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前的运输保险费及相关费用20000元,支付货物进口后的保险费用20000元。因管理的不善的原因,在自海关运往单位的途中,损失了35%的化妆品,已经申报了保险赔偿。
(4)本月附带为一个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500盒,不含税销售价为60元/盒,本月收到全部价款。
(5)本期购进酒精一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售价为7000元。
(6)将成本25000元的材料委托其他厂加工D化妆品,支付加工费8000元并取得专用发票,D化妆品已收回,受托方没有同类销售价格。
(化妆品的利润率是5%,护肤护发品的利润率是5%,进口化妆品关税税率为20%,本期取得电、水等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3902元,本期专用发票均通过认证,A化妆品当期最高价格295元/盒)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本期实际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 )元。
A.-5766.43
B.37455
C.16358.57
D.-5866.43
参考答案:B
解析: 业务(1):以物易物,是特殊方式的销售,增值税按均价计算,消费税按最高价计税。
销项税=进项税=250×350×17%=14875(元)
应纳消费税=350×295×30%=30975(元)
业务(2):销项税=360×60×17%=3672(元)
应纳消费税=360×60×30%=6480(元)
业务(3):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税金: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关税=(1380000+20000)×20%=280000(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1380000+20000+280000)÷(1-30%)×30%=720000(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1380000+20000+280000)÷(1-30%)×17%=408000(元)
进口化妆品应缴纳的税金=280000+720000+408000=1408000(元)
业务(4):为影视制作公司生产上妆油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销项税=500×60×17%=5100(元)
业务(5):进项税=7000×17%=1190(元)
业务(6):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于提货时由受托方按其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没有同类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8000+25000)÷(1-30%)×30%=14142.86(元)
进项税=8000×17%=136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合计=14875+408000×(1-35%)+1190+1360+3902(水电)=286527(元)
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30975+6480=37455(元)
应纳增值税=14875+3672+5100-286527=-2628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