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刘某于2002年成立了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2004年1月起又相继成立了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公司。以上述公司为依托,陈某和刘某在内蒙古、辽宁等地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大量取得土地使用权自行种植杨树幼林或者直接购进有林地,并以“托管造林”为名,策划、组织、领导吴某等人在内蒙古、北京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组织、建立、发展传销网络和传销团队,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集会宣讲等方式大肆进行虚假宣传,以传销手段销售林地。从2002年9月到2007年8月,陈某、刘某组织、领导的传销团队共销售林地43万多亩,非法经营额超过人民币12亿元。
问:陈某、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为什么
参考答案:陈某、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客观上,陈某、刘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托管造林”为名,采取虚假宣传手段,以传销方式销售林地,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情节特别严重;在主观上,是故意,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增加了《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罪是指目前在社会上存在的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的传销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严重。“拉人头”传销,欺骗他人发展人员或者缴纳一定的费用,才能取得入门资格,这种既没有商品,也不提供服务,不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实际上也没有“经营活动”的行为,难以适用非法经营罪查处,故新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