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苏某于1999年3月承租某市音像世界第323号摊位,经营音像制品。同年8月至11月间,苏某从不法分子胡某、黄某等人处先后购进盗版激光唱盘共9万余张,并将其中的6万余张销售给林某等人,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约人民币2.5万元。此后,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曾对苏某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行为予以制止和警告,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但苏某同年12月仍在其承租摊位多次销售盗版激光唱盘,经人举报后,执法机关在其摊位当场收缴盗版激光唱盘3.6万张。
问:苏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故意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强调行为人对侵权复制品的明知,而且具有营利目的;在客观方面强调行为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进行销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另外要注意,“侵权复制品”包括侵权复制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录音录像制品、美术作品等。
在本案中,苏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苏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权盗版的激光唱盘而予以销售牟利,非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数额较大,实际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而苏某在被执法机关清查并被查令停止侵权行为后,仍继续销售盗版激光唱盘,数量巨大,情节严重,符合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本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