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120万元债款,连发生物技术公司欠广宁公司150万元债款。这两笔债款均已到期。广宁公司向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讨要欠款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还款30万元给广宁公司,并向广宁公司表示无力偿还余下的120万元,但同时连发生物技术公司一直不向神码电子公司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120万元。于是,2004年10月7日,广宁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以神码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把神码电子公司欠连发生物技术公司的债款120万元拨到广宁公司的账上。在诉讼过程中,神码电子公司的另外两家债权人甲、乙两公司得知情况后,于2004年11月9日,也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广宁公司均摊120万元的债款。广宁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辩说自己具有优先权,因为这120万元的债款已经打到自己的账上。
问题:
相对于甲、乙两公司,广宁公司对神码电子公司的债务是否享有优先权为什么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不享有优先权。因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抵押质押等物权,特殊的物权才有优先权,代位权仍属于债权的延伸,没有优先权。 依债权平等性原理,同一债务人之上成立的债权,并不以成立先后不同等理由而有优劣之分,因而广宁公司之债权并不优于甲、乙公司的债权,三方应按债权比例平均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