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县法院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哪些做法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考点]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具体程序
1.县人民法院民庭决定将本案转刑庭处理,刑庭将民事诉状作为刑事自诉书并受理此案是错误的。因为即使段某的行为构成了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种案件都是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不能转为刑庭处理,刑庭也无权将民事诉状改为刑事自诉书受理此案,县人民法院的做法侵害了李琳的自诉权。
2.在开庭审理的前一天,争明确要求放弃对段的刑事指控,县法院未经审查仍然开庭是错误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有权撤诉,法院对于撤诉请求经审查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参见《刑诉意见》第198条),从本案情况来看,县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后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3.县人民法院在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审理中没有为段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是错误的。段在审判时未满18周岁,属于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被告人。
4.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既涉及个人隐私,被告又是未成年人,应当不公开审理。
5.县人民法院直至7月20日才开庭审理案件是错误的,因为既然法院已对本案采用了简易程序,就应当在20日内审结,此时离6月13日已过了1个月。
6.在开庭时自诉人没有出庭而继续开庭是错误的,应当作撤诉处理。
7.只有被告人一人到庭就进行审理是错误的,由于自诉人未到庭,县人民法院应当经两次合法传唤,如果自诉人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应当作为自诉人撤诉处理。
8.开庭时只是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是错误的,至少应当宣读自诉书,并提供进行法庭辩论的可能。
9.开庭未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显然错误,这是法定的权利,不能剥夺。
10.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处理是错误的,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
11.县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后,没有将判决书送达“自诉人”,没有告知其有关上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