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孙某是某市民政局局长,与单位会计张某是同学兼好友,关系密切。2006年6月,孙某未经单位集体研究,以个人名义将单位的100万元资金借给张某供其儿子出国留学使用。张某为表示感谢,送2万元给孙某作为“好处费”,孙某接受。到2007年5月,张某一直未归还所借的钱款。后经他人举报,事情泄露,至今仍有60余万元欠款未归还。
试回答:孙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为什么 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孙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
本案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具有非法私自使用公款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利用其担任局长的职务便利借公款给自己的好友使用,数额巨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应当定性为挪用公款罪。孙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受贿罪。本案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给好友谋求使用资金的利益,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巨款给张某使用,事后又非法收受其现金贿赂的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构成受贿罪。对孙某构成的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