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乙方)于某年4月20日与某厂(甲方)签订了修建建筑面积为3000m2工业厂房(带地下室)的施工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监理工程师批准。该工程的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3,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该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3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几项事件。
事件1:因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d,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
事件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监理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15个工日。
事件3:5月19日接到监理工程师于5月20目的复工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m3。
事件4:5月20~22日,因30年一遇的大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工窝工10个工日。
事件5:5月23日用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永久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于5月30日挖坑完毕。
[问题]
每项事件工期索赔各是多少天?总计工期索赔是多少天?
参考答案:
事件2:索赔工期5d(5月15~19日)。
事件3:索赔工期2d。
因增加工程量引起的工期延长,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计算。原计划每天完成工程量4500/10m3=450m3,现增加工程量900m3,因此应增加工期为(900/450)d=2d。
事件4:索赔工期3d(5月20~22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属于工期索赔的范畴。
事件5:索赔工期1d(5月23日)。
工程修复导致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业主承担。
共计索赔工期:(5+2+3+1)d=11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