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回答:

如何理解该条第4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答案

参考答案:该条第4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对逃税罪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已达到逃税罪要求的数额、比例,即已构成逃税罪初犯的特别规定。符合这种情况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但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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