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上海贸发公司向国外公司出口一批黄豆,于1月10日收到信用证,规定400公吨黄豆,装运不得晚于3月31日从上海到鹿特丹,不允许分批装运。公司于3月10日装运前又接到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书:装运改为200公吨从上海至鹿特丹,另200公吨从上海至阿姆斯特丹。根据信用证要求,贸发公司经各方安排,分别在3月20日,23日将各200公吨黄豆装运在A,B两艘轮船上,贸发公司3月25日备妥各项单据到银行办理议付。但3月28日接到议付行转来开证行拒付电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你方分两批装运,单证不符。贸发公司提出反驳,信用证已修改。试分析开证行拒付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从信用证条款来看,原来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后来修改的内容仅仅是改变目的港和货量的搭配而已。原来400公吨全部运到鹿特丹,现在200公吨运往鹿特丹,另200公吨运往阿姆斯特丹,修改并没有涉及分批装运的问题,原条款“不得分批装运”仍然存在。尽管改为两目的港,但是货物仍然同在一条船上,因为鹿特丹和阿姆斯特丹是同属于一条航线上。贸发公司没有这样正确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