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年12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员军人张海借款1万元,分别写下1万元欠条,共计2万元,购买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年1月,在尚未办理各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2000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1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品约价值1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所借款1万元;(3)丧葬费1000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的1万元由李梅在年满18周岁以后5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顾。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①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
②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
③监护人的设定问题;
④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①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2000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唯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年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②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承担清偿责任。
③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人。
④本案中会议订立的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问答题

2002年5月,某纺织厂在搬迁厂房和办公场所时,不慎遗失一张某服装厂因购买该厂布料而向其签发的汇票,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5月6日,金额为10万元,付款日期为5月31日。纺织厂发现该汇票丢失后,遂于5月8日立即向付款人提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人接受了该请求。后所遗失的汇票被张某拾得。5月10目张某伪刻一枚某纺织厂的财务专用章,加盖在背书人处,并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5万元。随后,张某持该汇票及身份证到某商场购物,当场将该汇票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收下支票后,第二天以背书的方式转让给某五金厂,用以支付欠该厂的货款。五金厂在5月22日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时,付款人予以承兑。但五金厂在该票据承兑后,因支付一笔材料款,又背书给某建材公司。此时建材公司发现该汇票已经过了付款日期,遂提出不能接受,但五金厂解释说该汇票已经承兑,付款人就应当付款。于是建材公司于6月1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但遭到付款人的拒绝,理由是该汇票已经超过了提示付款期限。问:(1)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张某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请说明理由。(2)持票人建材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在其票据付款请求权没有实现时,可以向哪些人进行追索,行使其票据权利如果付款人以及包括出票人在内的一切前手都是持票人的追索对象,被追索对象承担的票据责任是多少(3)如果持票人在5月20日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能否拒绝为什么(4)本案中某纺织厂的挂失止付措施为什么不能有效地防止票据权利被他人冒用如何防止该情形的发生如果纺织厂在票据遗失后提起诉讼,可以将准列为被告(5)如果某服装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依法受理,在此之前付款人已经向持票人付款,此时付款人可采取什么行为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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