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应用降压药,最适宜的给药方式为
A.舌下含化B.口服C.静脉给药D.肌注给药E.直肠给药
参考答案:C
患者,男性,19岁,双眼"近视"9年。曾戴角膜接触镜矫正,视力良好。最近2年发现近视度数加深较快。眼部检查:右眼0.2,戴镜矫正视力1.0;左眼0.1,矫正视力0.4。双眼均无充血,右眼角膜透明,角膜中央向前隆起,呈锥状,中央变薄。左眼角膜向前锥状突起、变薄更明显,中央部出现明显的全层角膜混浊。验光结果:右眼-5.75DS-3.75DC×170°→1.0左眼-6.50DS-5.65DC×150°→0.4。
患者左眼角膜中央部混浊,最可能的原因是()
A.长期戴角膜接触镜引起的角膜创伤
B.圆锥角膜并发的先天性角膜混浊
C.急性圆锥角膜
D.急性圆锥角膜消退后残留的角膜混浊
E.大泡性角膜病变
原告:江苏省某轻纺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 被告:(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 2007年5月5日,原告轻纺公司与被告裕亿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总价174.45万美元。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货物到港后,经商检部门查明:“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裕亿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裕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最后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问题:
(1)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什么内容?有什么作用?
(2)若本案的合同出现变更、终止或无效,对仲裁协议有影响吗?为什么?
(3)若本案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在交货过程中出现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