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和某丙(4岁)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问题: |
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解析: 本题是依据两个条文的规定命题的:(1)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l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2)该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题中,教师某甲有过错是显然的,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过错就是用人单位幼儿园存有过错。据此,应选C项,排除D项。 2003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l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显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1款的规定将《民法通则意见》第160条规定的“适当责任”改为了“相应责任”,这为法院根据个案的情况来判决有过错的教育机构承担或次要、或主要、或全部、或一半的责任提供了空间。那么,今后的司考命题再遇到本题的情况,正确选择项的表述应该相应地弃“适当”而改用“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