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A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万元,由某城市银行A市支行提供担保。乙企业从丙处购得价值188万元的机床一台,和丙协商后,以自己对甲的债权充抵机床价款,并征得了A市支行的同意。乙和丙约定若发生纠纷,则以协议订立地B市法院为管辖法院。后甲在履行债务时和丙发生纠纷,丙向甲营业地C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债务。甲对丙的债权表示异议。参照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若乙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

A.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是本案的共同原告

C.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乙是本案的证人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因为这时若债权受让人败诉,则债权转让人很可能会承担其赔偿责任。因此若乙参加诉讼,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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