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
A公司为支付B公司的贷款,于6月5日给B公司开出一张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获此汇票后,因向C公司购买一批钢材而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C公司,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便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款。C公司获此票据后,井未向付款人请求支付票款,而是将该汇票又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其所欠之工程款。D公司获此汇票时,不知道C公司以欺诈方式从B公司获得该汇票、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的情况,于7月1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在对该汇票进行审查之后拒绝付款,理由是:(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为无效票据行为,D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为无效票据。随即,付款人作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D公司。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阼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支付票款并说明理由。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并说明理由。
(3)D公司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本题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1)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行为为由拒绝向D公司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D公司属于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能以持票人D公司的前手存在权利瑕疵而对抗持票人。
(2)不属于无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3)D公司可以向出票人A公司、背书人D公司、C公司以及付款人中的一人、数人或者全部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