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5年,深圳某外商独资企业向该企业在境外的分公司订购进口设备200套(属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法定检验商品),该企业向海关出具的发票价格为CIF50000美元/台。货物进口后该企业在境内将设备售出,并将其所得价款的10%(8000美元/台)返还给境外的分公司。在该货物进口的同期,海关掌握的相同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CIF60000美元/台。若汇率为1美元=8.28人民币,该设备适用税率为复合税,其中CIF50000美元/台以下(含50000美元/台)的关税税率为单一从价税的 30%;CIF50000美元/台以上的关税税率为124200元人民币/台再加5%的从价关税。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该外商独资企业对完税价格审定的结果有异议,该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
A.暂时不缴纳税款,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B.暂时不缴纳税款,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缴纳税款,在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缴纳税款,先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