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王东与张林均为1984年12月生,二人是好朋友。2002年时,王东尚在读高中,张林在一家公司工作。当年11月1日,王东与张林聊天时称本班的班主任乔老师对自己很看不起,时常批评自己。正说着,二人突然看到乔老师推着自行车下班回家,正路过看门大爷的狼狗前。该狗性格温顺,故平时不用链子锁。张林遂指了一下狗,作了个砸的手势,王东会意,把手中的石子向狗砸去,正中狼狗右眼。狼狗负痛性急,将乔老师腿上咬了一口。乔老师检查被咬处,见只有牙印未见出血,便没当回事,也没听他人劝告去打狂犬疫苗针。11月12日,乔老师狂犬症发作遂确诊死亡。次年1月,乔老师的丈夫提起侵权之诉。 问题:
该案审理完结时,查明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其民事责任应如何负担
参考答案:《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因此,如果王东已退学经商,收入颇丰,则应由其自己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