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1995年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1998年赵某刑满释放。之后,赵某染上毒瘾。因一直没有正当工作,赵某总是处于吃了上顿没下顿的状况。2004年的某日,赵某听说毒贩洪某新进了一批海洛因,便起了"黑吃黑"的念头。当晚,赵携带其购买的仿真枪一支,潜入洪某的住处。入夜后,洪某回家。一进门,赵某即用仿真枪抵住洪某脑袋,对洪某说:"听说你新吃进了一批白粉。见者有份,也给我分点。"洪某一听赶忙说:"有事好商量。如果大哥喜欢那东西,小弟我悉数奉上,孝敬大哥就是。"后洪某打开保险柜,从里边拿出一包"白粉"(约有250克重)交给赵某。见"白粉"顺利到手,赵某便离去,未进一步加害洪某。 回到住处后,赵某打开抢来的"白粉"一尝,即大呼上当,原来洪某早就担心有一天被同道抢劫,一直用一包头痛粉冒充海洛因备用,他交给赵某的只不过是一包头痛粉而已。赵某眼见发财梦将破,心又不甘,遂又生一计。他连夜将其手下马仔王某(15岁)叫来,对王某说:"你不是一直想发大财吗现在机会来了。这玩意是白色黄金,值大钱了,你帮我出去卖,卖到钱分你三成。"王某一听大喜,满口答应。二人遂将"海洛因"分成若干小包。接下来的几天,王某天天出去推销。到案发时,已卖出"海洛因"近20克。 问题:
如赵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则问其持仿真枪抢劫的事实,能否作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节考虑
参考答案:不能。
解析: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本案中,赵某是持仿真枪进行抢劫,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持枪抢劫的情形,因而不能作为加重其法定刑的情节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