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高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高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高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案
参考答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丙在公安机关第
一次讯问时就要求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丙可以要求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高某作辩护人,当然这时以亲友身份担任辩护人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办理此案。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96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见,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只能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不是完全的辩护人,在法理上称之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