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张某与金某于1999年结婚。2001年9月,张某以缺乏夫妻感情为由,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金某离婚。,A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原告张某(女方)的住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均在B县。被告人金某虽然婚前探亲住在A县父母处,但其工作单位和户口现在C县,他与张某结婚后安家在B县。因此,A县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不属于自己管辖,遂将案件移送至B县人民法院处理。B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结婚后家虽安在B县,但被告的工作单位和户口都在C县,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C县人民法院审理。 C县法院接到此案后不久,给B县法院复函称:“我院受理后,经两次传金某谈话,认为此案主要事实难以查清,金某本人亦要求回原籍处理,同时,被告单位现已迁至D县,因此,特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你院查办。”B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单位迁至D县”为由,又将案卷移送至D县人民法院。不久,D县法院又以金某已回B县治病为由,将案件退回B县法院。B县人民法院又以金某一直在A县父母处为由,将案件转至A县人民法院审理。 (1)本案中依法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应是:( )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根据民诉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虽然在C县,但是其家安在B县,因此经常居住地应当是B县。所以应当由B县法院管辖。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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