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杨某家中饲养了3头耕牛,因有一头牛在农忙季节闲置不用,遂于2004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民李某,双方口头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李某租用该耕牛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某寻找一天无果。8月10日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偿原告1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的1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1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如果李某将其卖牛所得的利润500元钱用来做生意,获利200元,杨某要求李某返还这700元,根据民法理论,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应当怎样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根据民法理论,应当得到支持,因为李某取得的500元构成不当得利,并且在李某取得该利益时为恶意,根据民法理论,恶意的不当得利人不但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由该利益取得的孳息和其他所得也应当返还,因此应当返还700元。根据我国《民通意见》131条,500元应当返还给杨某,200元收缴国家。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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