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年初,山东省垦利县张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串门。张某在王某家玩耍时,与王某的大儿子王大发(19岁)发生冲突,张某被王大发打伤,后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在和王某协商无果后,向垦利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确保能得到继续治疗。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张某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在接到判决书那天明确表示不会提起上诉。张某出院3个月后,右腿不但不能走路,还疼痛加剧,后经检查发现,东营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一根线在腿中没有取出来。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东营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王大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原诉讼中止。[考点]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如何处理 《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因此,本题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特别程序宰案审理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王大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中止原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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