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2006年年初,山东省垦利县张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串门。张某在王某家玩耍时,与王某的大儿子王大发(19岁)发生冲突,张某被王大发打伤,后经东营市人民医院诊断张某右腿骨折需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5天后,张某因无钱继续治疗,在和王某协商无果后,向垦利县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确保能得到继续治疗。在法院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证明王大发系精神病患者,并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25万元。张某对判决表示满意,并在接到判决书那天明确表示不会提起上诉。张某出院3个月后,右腿不但不能走路,还疼痛加剧,后经检查发现,东营市人民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有一根线在腿中没有取出来。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东营市人民医院告上法庭。
问题:

如果在审理王大发侵权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曾经在2005年底借给张某1万元钱,希望法院合并审理,并在判决中抵销其应当向张某支付的赔款,请问王某的请求是不是反诉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不是反诉。本案中张某向王某借款与王大发侵权一案在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上不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考点] 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 (2)反诉只能在本诉中进行;(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4)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5)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应当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有牵连关系。本题中,张某向王某借款与王大发侵权一案在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上不存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因此,王某的请求不是反诉。

单项选择题
问答题 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