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商业企业2011年度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财产转让收入5万元,2011年7月1日兑付到期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全年产品成本1185万元,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15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5万元,教育费附加4.5万元,销售费用300万元,管理费用150万元,其中工会经费3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75万元、职工福利费21万元(已知扣除标准分别为:2%、2.5%、14%),财务费用100万元(其中金融机构利息70万元,向其他企业拆借资金200万元,款项于2010年1月1日取得,期限1年,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缴纳税收滞纳金1万元,全年发放职工工资及各类奖金150万元,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工资总额为12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要求:根据以上条件,计算该企业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参考答案:(1)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营业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国债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
=2000+5+10+20
=2035(万元)
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销售成本+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
=1185+300+150+100+10.5+4.5+30
=1780(万元)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
=2035-1780
=25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增加额:
①允许扣除的工资支出为120万元,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资为150-120=30(万元)。
②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为120×2%=2.4(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工会经费为3-2.4=0.6(万元)。
③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120×2.5%=3(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教育经费为3.75-3=0.75(万元)。
④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120×14%=16.8(万元),超过标准提取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职工福利费为21-16.8=4.2(万元)。
⑤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为70+200×7%=84(万元),超过标准支付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的利息支出为100-84=16(万元)。
⑥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税收滞纳金1万元,按规定不许税前扣除,因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纳税调整增加额=30+0.6+0.75+4.2+16+1=52.55(万元)
计算纳税调整减少额:
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纳税调整减少总额为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55+52.55-10
=297.55(万元)
(2)计算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297.25×25%
=74.3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