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客户甲2007年4月在一家期货经纪公司开户从事期货交易,其初始保证金为10万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易,截止到7月份,甲的账户发生亏损,账户实际可动用资金变为6万元。甲继续进行交易,9月份,其持仓的浮动亏损超过规定幅度,按合同的约定,期货公司应要求客户甲追加保证金,但期货公司未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单送达客户甲手中。后来行情发生剧烈变化,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期货公司将客户甲的头寸平掉,使客户甲的交易亏损达6万元。现客户甲以期货公司未履行其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为由,对期货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期货公司返还其初始保证金1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期货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举证责任由()承担。
A.期货公司
B.甲客户
C.双方各自举证自己的主张
D.由人民法院根据过错大小决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期货交易所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举证责任。期货公司向客户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客户否认收到上述通知的,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据此规定,应当由期货公司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