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永昌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7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出售钢材一批,全部售价550万元,假设该批钢材适用17%的税率。
(2)对外出售木材一批,全部售价350万元,另外向买方收取运输费10万元、违约金3.5万元、代收乡村公路集资款7.8万元,假设该批木材适用13%的税率。
(3)本月将生产的部分水泥用于在建工程,共50吨。每吨正常对外售价0.2万元。
(4)研发新产品一批,尚未对外出售,作为赠品送给客户,成本80万元,成本利润率10%。应交消费税12万元,增值税税率17%。
(5)将购入的原材料用于对外投资,作价46.8万元,该材料购进时增值税税率为17%。
要求:计算永昌公司2007年10月的销项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永昌公司的以上业务均属于销售和视同销售,因此均应计算增值税。
(1)钢材的销项税额=550÷(1+17%)×17%=79.91(万元)
(2)木材的销项税额=(350+10+3.5+7.8)÷(1+13%)×13%=42.72 (万元)
(3)水泥的销项税额=50×0.2÷(1+17%)×17%=1.45(万元)
(4)由于新研发的产品没有市场价格,因此要计算此批新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
新产品的组成计税价格=80×(1+10%)+12=100(万元)
新产品的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5)原材料销项税额=46.8÷(1+17%)×17%=6.8(万元)
本月永昌公司的销项税额=79.91+42.72+1.45+17+6.8=147.8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