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戊的行为构成何罪该如何处罚
参考答案:(1)乙、丙的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且系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乙与丙为索取债务,事先预谋,非法扣留债务人甲的女儿丁长达15天,非法剥夺了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犯。
在向甲索取债务未果的情况下,乙、丙二人又决定并将丁卖给了他人,鉴于丁系年满 14周岁的妇女,乙、丙的行为符合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2)在实施拐卖妇女行为的过程中,丙单独对丁实施了 * * 淫行为,但根据《刑法》第 240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 * * 淫被拐卖妇女的,仅以拐卖妇女罪一罪处罚。因此对丙不另外定强 * * 罪;由于乙没有参与强 * * 行为,丙单独对自己的强 * * 行为负责。乙、丙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其中乙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丙 * * 淫被拐卖的妇女,属于法定加重情节,法定刑升格。
(3)戊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戊花钱从乙、丙手中收买被拐卖的丁的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戊将丁反锁在屋里1个多月,非法剥夺丁的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戊在要求乙退钱未果的情况下,在深夜秘密窃取乙的摩托车(价值3 000元),数额较大,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41条第4款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又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以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根据该条第5款的规定,收买人不阻碍被拐卖妇女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进行数罪并罚。其中,对戊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