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大连华讯国际空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诉湖州汇泰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泰公司)给付垫付的运费纠纷一案由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该院认为,本案虽然事实不清,但是双方对案件争议不大,故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不应向其要求给付垫付的运费,并提出了答辩意见。法院因审判期限将至,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作出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予以改判。二审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仍然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决定对该案予以提审。
问题:
1.本案一审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是否正确原因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因为中级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而且本案也不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解析:[考点] 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再审程序
依《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另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而本案中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仅以本案争议不大为由适用简易程序,是不恰当的。

单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

陈某是天津三石公司供销科长,任职期间办理了三石公司与上海三木公司之间的供销与加工等多方面的业务。1997年3月,陈某辞职后开办了六顺公司,六顺公司的办公房内存有三石公司一批设备。1997年4月1日,陈某对三木公司讲有一批设备委托三木公司以其名义销售,销售价格确定为58万元人民币,并说明三木公司如同意,应在一个星期之内给予答复。三木公司表示同意。同时陈某将一份载有上述内容.由陈某自己签字.以三石公司为委托方的合同邮寄给三木公司。三木公司4月4日收到该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后,于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寄给陈某。陈某于4月17日收到该合同文本后,于4月18日告知三木公司,该批设备由于存放的时间较长,有些部件可能有些问题,并讲明将于同日将该设备发送给三木公司。   三木公司4月26日收到该批设备后,即与九龙公司签订了价格为50万元人民币的买卖合同,并于4月30日将该批设备交付给九龙公司。因该批设备的使用说明等资料仍在陈某处,九龙公司收到设备后多次向三木公司催要未果,致使设备无法使用,闲置库中。6月8日,一场意外的火灾将该批设备烧坏报废。

根据陈某.三石公司.三木公司.九龙公司之间在本案中存在的法律关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陈某委托三木公司销售设备的处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只有在陈某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情况下,该行为方为有效

B.三木公司在完成销售行为后,由于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其报酬,享有依交易习惯确定的报酬请求权

C.三木公司对其与九龙公司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D.九龙公司对该批设备的质量问题既可以向三木公司主张,也可以向三石公司主张其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