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中外合资饭店中方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外方出资5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合作兴办。2004年该饭店取得业务收入4000万元,有关业务支出1800万元,缴纳营业税200万元,当年支付 150名员工工资总额540万元,按规定提存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 108万元;支付外方5名管理人员境外社会保险费80万元;交际应酬费支出40万元;转让所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票取得的净收益20万元,装修餐厅支付费用30万元,另上交与其有关联关系的饭店管理费100万元。该饭店计算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为: 应纳税所得额=4000-1800-200-540-108 -80-40-30-100=1102(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1102×(30%+3%) =363.66(万元) 请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分析该饭店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指出错误之处并列出步骤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外方人员境外社会保险费80万元不能列支。 (2)按规定交际应酬费列支数额为: 500×10‰+(4000-500)×5‰ =22.5(万元) (3)股票取得的净收益20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装修餐厅支付费用30万元,可以扣除,若是翻修支出则不得一次扣除。 (5)上交的管理费100万元不得列支。 (6)应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税额 =(4000-1800-200-540-108-22.5+20- 30)×(30%+3%) =435.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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